“航空公司有责任才会补偿”
“只有航空公司有责任,才会给予补偿。”昨天,停航新郑机场的一航空公司负责人说,这一规范适用于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务、客票的退、改、签及补偿等,在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这一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但机场或航空公司会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
“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
“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另外一家航空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规范要求,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延误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要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行业规定公开化了”
“这一规范,参考了《民法》中很多规定。”一航空公司负责人说,此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也曾有过“内部规定”,在航班延误时,建议给予乘客适当的补偿,但那并不是法律意义上严格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承担的,这一规范,将航班延误的补偿问题进一步规范了,
“原来的补偿标准说是200元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位负责人说,此前,有些航空公司补偿的是现金,有些补偿的则是代金券,代金券的补偿标准要高于现金补偿的标准。“这一规范将原来的‘内部规定’公开化了,并将之告知了每位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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