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审批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
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办员或专办员委托的专人统一办理。
出国(境)任务的申报方式是提出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报告以表格形式申报。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所需材料
1、填写符合要求的《因公出国(赴
港澳台)任务申报表》(需要份数:由省政府审批的出国境事项报送7份,其它部门审批的出国境事项报送1份);
2、有效的出国(境)人员审查材料;
3、出访国(境)本土发出的有效邀请函及打印的邀请函译文;
邀请函内容包括:
(1)邀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2)邀请出国事由;
(3)出访时间、在外停留天数;
(4)各项费用(国际旅费、在外住宿、医疗保险等)承担情况;
(5)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单位、职务;
(6)邀请人职务及落款签名。
邀请函需要份数与《因公出国(赴
港澳台)任务申报表》需要份数相同。
4、邀请方安排的详细出访日程(中外文);
5、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申报出国任务确认时,提供组团单位的《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原件一份、《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一份及省外办的书面同意函。
在申报出国(境)任务确认前,组团单位需事先书面征求省外办意见。征求意见时,必须附上组团单位的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及参团人员单位意见等材料。
6、审批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不含交取件日)。
二、护照
(一)任何人不得异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护照,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护照,禁止在国外同时持用两本及以上有效护照。
(二)外交部授权省外办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两种护照的延期手续。
(三)申办护照、赴
港澳台通行证所需材料
1、有效出国赴
港澳台任务批件(报省外办审批的团组除外);
2、有效人员审查材料或备案表(报省外办审批的团组除外);
3、出访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出访人员本人需前来面谈。
4、填写符合要求的《申请护照卡片》(背面贴身份证复印件)或《申请因公往来
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无论初次或再次出访均需填写(本卡、表由省外办统一印发)。
5、证件专用彩色照片2张(近期三个月照片,正面免冠,素背景光面纸,头像清晰,照片尺寸为40毫米×32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其中一张自行贴在《申请护照卡片》上,另一张在背面注明申办人姓名后用回形针别在卡片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能用于制作护照。
(四)申办护照注意事项
1、领取护照时,注意认真核对护照上的姓名、汉语拼音、照片、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是否正确相符;核对签发部门的名称、钢印、红色印章及签发人签署是否齐全。若是使用旧护照,其有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
2、领取护照后,交持照人本人在护照指定的签名处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不得使用汉语拼音、英文或其他外文签名。签名时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护照上的签名样式必须与签证申请表上的签名样式一致。
3、持照人必须妥善保管护照,严防遗失或被盗。若发生此情况,在国外,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内,立即报告原发照机关。
4、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发照机关,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
5、申办护照需由专办员或专办员委托的专人统一办理。
6、发护照时间:3个工作日(不含交取件日)。
(五)《申请护照卡片》填写说明
1、使用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
2、姓名及汉语拼音用正楷汉字和字母填写。
3、“出生年月日”必须填写完全,并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一致。
4、“出生地”只要求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生在
香港、
澳门特区的,可填写
香港、
澳门。出生在外国的,填写该国名称。
5、“护照号码”、“发照日期”由发照机关填写;“电话号码”必须是出国人员的电话号码;“出国天数”必须与出国任务批件上的批准天数一致;“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称”须如实填写。
三、签证
(一)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或外国公民出入或经过其国境的许可证。签证通常做在护照上
(二)申办外国签证所需要材料
1、《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此表由省外办印发),每个团组只需填写一份。
2、国外邀请信原件或传真函电原件。申请签证用的邀请信必须出自于出国任务报批时用的邀请方。有的使馆只接受从邀请国本土寄出的邀请信原件,如
日本、印尼、
韩国、以色列、
德国、
英国、
俄罗斯、
西班牙、
瑞典、
挪威、
巴西等。有的使领馆接受传真件,但必须十分清楚。
3、持照人亲笔签名的有效护照(有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
4、已按外国使领馆要求填妥并贴好照片的外国签证申请表(空白表可向省外办领取,需要份数请向经办人员查询)。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并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与护照签名必须一致),申请表一经签名,则表明申请表中的所有问题申请人均已领会,所填内容均属实无误,确知任何谬误或误导之辞都可能导致本人永远被拒签。
5、如系出国培训,请提供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培训备案表”原件一份。
6、其他材料(请按前往国要求提供),如:
(1)、英文费用证明一份(适用于中方承担费用的团组),需打印在印有派遣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的公函纸上;
(2)、外方提供的详细出访日程;
(3)、由申请人本人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其内容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职务、旅行目的、担保按期归国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邀请确认(由邀请方发给使馆同时抄送给被邀请人);
(5)、返签证(有的国家邀请方需事先向其本国移民局或内政部等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申请人才可向其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6)、邀请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7)、机票原件或订单;
(8)、提供按指定地点购买的保险单复印件。
总之,前往国家不同,要求也不同,出访时间、出访目的不一样,所需材料也不一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国使领馆对申办签证所需要的材料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且要求日益趋严。具体情况请向经办人员查询。
7、申请外国签证材料准备时间:三个工作日(不含交取件日及
北京函件递送时间)。
(三)申办外国签证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1、外交部规定13个国家(
印度尼西亚、以色列、
南非、
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海地、巴拿马、
法国、
德国、
韩国、
巴西、
阿根廷、
意大利)的签证申请由外交部统办。授权省外办为持用因公护照者向其他各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避开省外办私自将护照以及内部批件送外国使领馆申请签证,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外国人代办,也不能自行催办以及查取护照。
2、因公出国人员均应在出国前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不能在国外办理前往其他国家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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