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您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我们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1)凡具有中国血统的
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
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2)所有
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
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
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
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
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任何在
香港的中国公民,因
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
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
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4)在外国有居留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凡具有中国血统的
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
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2)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
澳门中国公民,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在外国有居留权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家或地区旅行,但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4)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
澳门的原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
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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